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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2022-03-28 08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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沾化区一男子散布疫情谣言!拘留9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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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冠肺炎疫情牵动人心

全民时刻关注着疫情的变化

但个别人法律意识淡薄

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

造成不必要的恐慌

沾化公安依法从严处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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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3月26日,沾化区富国街道刘某某(男,32岁)在微信群内散布疫情虚假信息。该虚假信息迅速传播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,扰乱公共秩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。

刘某某散布的疫情虚假信息

微信图片_20220328080800.jpg
法律链接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:“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 微信图片_20220328080222.jpg

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

在网上发布信息、言论

应遵守法律法规

对于编造、传播、散布谣言

特别是涉疫情谣言

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

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

严厉打击,绝不姑息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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